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3241974********,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栋。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宇豪,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走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付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江西*甲铝业有限公司、江西*乙铝业有限公司、江西*丙铝型材有限公司、江西*丁铝业有限公司、江西*戊铝业有限公司、江西*己铝业有限公司、江西*庚铝业有限公司、安义县**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1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1131055.32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1131055.32元。
2017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江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昆山**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70732.77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70732.77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昆山市国税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补缴了骗取的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201788.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曹某某、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20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栋。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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