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江西**铝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镇**村**村小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时任江西**铝业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按收取发票票面金额的5%-6.5%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同案人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在与他人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税额共计304639.57元人民币,非法抵扣税款共计304639.57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刘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共计92351.56元人民币,抵扣税款92351.56元人民币。

2.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王某甲的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徐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税额共计96336.99元人民币,抵扣税款96336.99元人民币。

3.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同案人王某乙的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李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自动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税额共计86888.87元人民币,抵扣税款86888.87元人民币。

4.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谢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昆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29062.15元人民币,抵扣税款29062.15元人民币。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于同月17日上交了违法所得1168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材料;

2.涉案增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证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谢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江西**铝业有限公司的**,在与他人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税额共计304639.57元人民币非法抵扣税款共计304639.57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晓勤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材料共拾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