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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行贿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番禺区**道**号**幢**房。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提前掌握南沙区**项目招标信息,以使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承接南沙区**系统的信息化项目,先后五次向南沙区**主管南沙区**项目的负责人易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2013年至2017年,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共承接了南沙区**系统8个信息化项目。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及被告人胡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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