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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行贿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10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行贿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为了请托增城区公安分局永新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甲帮助其偷换毛发以逃避毒品初筛,委托同案人湛某某(另案起诉)邀请张某甲一同去到胡某甲位于仙村镇基岗村的农庄吃饭。席间,被告人胡某甲向张某甲提出帮忙偷换毛发以逃避毒品初筛的要求。饭后,张某甲准备驾车离开农庄时,湛某某按照胡某甲的授意,把胡某甲事先准备好的装在一个黑色胶带内的3万元人民币贿送给张某甲。同年7月的一天,张某甲应湛某某的要求,与另一名值班民警张某乙一同前往湛某某位于新塘镇铁塔路的公司办公室内对胡某甲进行毛发采集。张某甲趁其他在场人员不注意,将胡某甲预先准备好的其他人员的毛发样本放进样本采集袋内,并让胡某甲在采集袋上签名、按指印。后张某甲将该份偷换的毛发样本拿回派出所并送检,检验结果未在该份被偷换的毛发样本发现毒品成分。

2019年3月,增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在韶关市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胡某甲,对胡某甲的毛发进行初筛结果显示呈冰毒、K粉阳性。随后增城区禁毒大队将胡某甲带到指定医院做成瘾认定,结果在对胡某甲毛发中检出多种毒品成分,检验结果与2018年9月永新派出所送检的毛发结果不一致。经查,胡某甲2018年9月送检的毛发被张某甲用他人毛发偷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罗某某、江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张某甲、湛某某的供述;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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