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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庄**巷**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村胡陈圩。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见后添加胡某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交付定金、支付价款等借口,骗取李某某向先后四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7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拉黑。

二、盗窃罪

2020年7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花园**路对面大厨小菜饭店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此处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扣押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并将电瓶车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返还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

2.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身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金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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