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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前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上前案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长运公司工作,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1日,谎称可以在Gifissue网站上帮忙代充值苹果帐户,后借用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户“桥**”与江阴的被害人周某某联系,以帮忙代充值为由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6960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该笔钱款后,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800元好处费,指示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转移至被告人胡某某昵称为“大**”的支付宝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将被告人胡某某骗得的赃款人民币15500元转移至被告人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并从中收取赃款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家属共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696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财付通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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