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峰检刑诉〔2020〕71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队**号,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二期**号楼**单元**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谎称自己以低价购买到峰峰矿区新市区鼓山豪庭一套商品房,并且还谎称其可以通过她的朋友张某某(经查该人为虚构)帮助别人在鼓山豪庭买到低价房,被害人鹿某甲、牛某某、鹿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听说后,先后找到胡某某说想通过胡某某低价购买鼓山豪庭的房子,胡某某承诺可以帮助他们买房,鹿某甲等五人先后将购房首付款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和现金方式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拿到钱后,分别给上述五人签订一份虚假的鼓山豪庭物业服务协议,因胡某某迟迟不能办理好买房事宜,2019年1月份,鹿某甲等人发现胡某某提供签订的协议是假的,遂让胡某某退款,胡某某未能退款,胡某某到案后辩称其通过朋友周兰介绍认识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并将鹿某甲等五人的全部购房款98.4万元以现金方式交到张某某手里,但胡某某供述说从未见过张某某的任何身份信息,也提供不了张某某任何信息,证人周某某陈述从未介绍过叫张某某的男子给胡某某,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胡某某将鹿某甲等人的购房款用于买卖手机生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该案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标准,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数额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明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