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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我院批准,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5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在手机微信“亿R之家”公众号看到可以为征信不好的人办理信用卡后,以有特殊渠道,可以为征信不好的人办理信用卡为由,收取被害人梁某某(女,37岁)部分前期手续费1200元后,通过“亿R之家”公众号推送的广告链接,填写梁某某身份信息,申请办理锦州银行信用卡。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无法办理信用卡的情况下,为挣钱,虚构开卡激活、加急办理、快递邮寄等事实,多次收取被害人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1430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胡某某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2020年1月7日,被害人梁某某觉得自己被骗,将被告人胡某某约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区*号门***号楼楼下,将其控制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小米K30手机一部;2.书证:手机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某的手机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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