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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吉安市青原区**站员工(劳务派遣),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住吉安市吉州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追求奢侈生活欠下巨额债务,无能力归还欠款。2019年6月,胡某某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至吉安市青原区某某站工作,胡某某以做二手车生意、儿子生病等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被害人肖某某、宋某某(二被害人均系某某站工作人员)10254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日,胡某某以收购二手车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肖某某借款2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7月4日,胡某某谎称做二手车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肖某某借款35000元,该笔钱只有2000元转账至微信名为“某某二手车批发”的人的账户中,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偿还贷款。

3.2019年7月5日,胡某某谎称儿子病危需送往南昌市治疗向肖某某借款10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4.2019年7月24日,胡某某谎称合伙做二手车生意收取宋某某资金50000元,胡某某将其中的10000元转给肖某某,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5.2019年8月18日,胡某某以归还彭某某欠款为由向肖某某借款30000元,并谎称月底归还,胡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还给彭某某,剩余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胡某某向肖某某借款共计77000元,后归还了19459元,剩余欠款无能力归还,诈骗肖某某57541元。胡某某谎称合伙做生意收取宋某某资金50000元,后归还5000元,其余部分用于归还肖某某的10000元欠款及用于个人消费,诈骗宋某某45000元。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肖某某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胡某某家属赔偿了肖某某57541元,肖某某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彭某某、徐文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总价值达1025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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