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吉安市青原区**站员工(劳务派遣),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住吉安市吉州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追求奢侈生活欠下巨额债务,无能力归还欠款。2019年6月,胡某某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至吉安市青原区某某站工作,胡某某以做二手车生意、儿子生病等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被害人肖某某、宋某某(二被害人均系某某站工作人员)10254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日,胡某某以收购二手车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肖某某借款2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7月4日,胡某某谎称做二手车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肖某某借款35000元,该笔钱只有2000元转账至微信名为“某某二手车批发”的人的账户中,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偿还贷款。
3.2019年7月5日,胡某某谎称儿子病危需送往南昌市治疗向肖某某借款10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4.2019年7月24日,胡某某谎称合伙做二手车生意收取宋某某资金50000元,胡某某将其中的10000元转给肖某某,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5.2019年8月18日,胡某某以归还彭某某欠款为由向肖某某借款30000元,并谎称月底归还,胡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还给彭某某,剩余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胡某某向肖某某借款共计77000元,后归还了19459元,剩余欠款无能力归还,诈骗肖某某57541元。胡某某谎称合伙做生意收取宋某某资金50000元,后归还5000元,其余部分用于归还肖某某的10000元欠款及用于个人消费,诈骗宋某某45000元。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肖某某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胡某某家属赔偿了肖某某57541元,肖某某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彭某某、徐文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总价值达1025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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