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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跃进南路***某某豪庭******,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房。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始,被告人胡某某在微信平台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至2020年4月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向受害人陈某某售卖防疫物资口罩等虚假信息为由,先后多次诱骗受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微信转账或发微信红包,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共计被诈骗8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6.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金额统计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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