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村**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6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濂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濂府征字2018-34号),决定征收莲花谭畈村、五里冯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莲花镇谭畈村的房屋及位于九江市新船校后山的山林均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被告人胡某某得知林某某家的山林在被征收范围的消息后,遂于2019年3月初电话联系林某某,提议由其出资购买树苗并栽种在林某某家山上,用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补偿款胡某某与林某某按八二分成,林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3月10日,胡某某购买了2330棵桂花树苗并运至九江新船校后山。次日,胡某某开始雇佣工人在林某某家的山上抢种桂花树苗直至12日上午被濂溪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八月桂小苗2016株,八月桂大苗314株。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桂花树苗的征收价值评估值为52680.32元。
2019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九江学院东园建设用地红线图、林权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秦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中晟[2019]赣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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