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2********,汉族,灯塔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号。2017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自称古月,并制作了假的居民身份证,胡某某以古月的名字诈骗事实如下:
1.胡某某通过原对象王某乙认识杨某甲,2017年11月,胡某某自称其亲属是吉林39军副司令,能为杨某甲孩子办理当兵一事。后胡某某以送孩子去江苏大学上学再转为当兵及消除孩子不良记录为由,骗取杨某甲人民币60000元。同期间,胡某某自称在灯塔**水泥厂有股份,让杨某甲投资卖水泥和水渣生意,骗取杨某甲人民币60000元,并私刻水泥厂印章伪造假收据骗得杨某甲信任。2018年8月,胡某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骗得杨某甲及其儿子张某甲共三张银行信用卡,该卡被其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2018年9月,胡某某以帮助以旧换新为由,骗走杨某甲金项链一条和金手镯一个,后被其卖掉获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胡某某与菜商陈某甲系远亲关系,2018年9月,胡某某称自己亲属是常春部队的司令,以能帮助其往部队送菜为由,多次骗取陈某甲人民币83000元,并骗得陈某甲银行信用卡2张,该卡被其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后胡某某又以给陈某甲及其爱人冯某某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人民币17000元,并以买手机给人送礼为由,欺骗陈某甲在****市场**手机店内办理捷信贷款买手机,后将贷款套现7848元据为己有。
3.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陈某甲认识王某甲,2018年12月,胡某某以给王某甲办保险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人民币共计12700元和软盒中华香烟两条,并以买手机给人送礼为由,欺骗王某甲在****市场**手机店内办理捷信贷款买手机,后将贷款套现7848元据为己有。
4.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崔某某,胡某某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以给崔某某办养老保险买手机给人送礼为由,欺骗崔某某及其儿子王某丙先后在****市场**手机店内办理捷信贷款买手机,胡某某将两次贷款套现14798元据为己有。2019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胡某某以卖石子、水渣等能挣钱为由共骗取崔某某投资款人民币7万元。
5.被告人胡某某与李某甲系邻居,2019年1月,胡某某以无证驾驶被**交警抓获办事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6000元,后以其在**水泥厂有存料让李某甲投资挣钱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3500元,又以给李某甲办理灯塔市民政局养老院工作为由骗其人民币20000元。2019年8月,胡某某以用钱拉料为由骗取李某甲用在宏伟区**街*组*号的房子抵押所得的贷款97000元,后又骗李某甲将此房变卖,胡某某从中获利30000元。
6.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其干爹高某某认识了忠旺工作的李某乙,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胡某某以给李某乙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44000元,以能购买到忠旺内部价的住房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50000元,又骗得李某乙办理两张银行信用卡,该卡被胡某某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胡某某还以调动工作需给人送手机为由,欺骗李某乙及其前妻董某某先后在****市场**手机店内办理捷信贷款买手机,胡某某将两次贷款套现15616元据为己有。
7.2019年7月3日至9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辽阳市**广场附近开烧烤店期间,胡某某以为其员工张某乙办理工作为由,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3000元。同年6月22日,胡某某以跟捷信合作需完成任务数、贷款全部由其本人偿还为由,欺骗张某乙及其妻子郑某甲在****市场**手机店内各办理捷信贷款购买手机2部,胡某某将贷款套现16000元据为己有。后胡某某又以相同方法,通过张某乙找来亲友吴某某、张某丙办理捷信贷款购买电视机,骗得二人贷款13998元。
8.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郭某甲,胡某某谎称跟电信公司合作,让郭某甲找人帮忙办理分期贷款,并承诺贷款购物的钱由胡某某偿还。2019年7月12日至29日,胡某某先后带领郭某甲及郭某甲联系到的乔某甲、王某丁、郑某乙、郭某乙、刘某甲、常某某、乔某乙、陈某乙等9人到辽阳市白塔区****市场**手机店内分别办理捷信分期贷款购买手机业务,胡某某共骗取贷款67902元。
9.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郭某甲认识郑某乙,2019年8月,胡某某自称在灯塔市有存有石子、水渣、熟料的仓库并给**水泥厂送料,欺骗郑某乙投资。2019年8月至10月,胡某某在辽阳市内以各种理由多次骗取郑某乙投资款等费用79600元。胡某某还骗得郑某乙2张银行信用卡,该卡被其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4000元。
10.被告人胡某某以给王某戊办理工作买手机给人送礼为由,先后于2018年8月28日、12月6日欺骗王某戊在****市场**手机店内办理捷信贷款购买手机2部,胡某某将贷款套现13816元据为己有。
11.被告人胡某某以完成任务数、其本人偿还贷款为由,欺骗他人在**手机店内办理捷信分期贷款购买手机等物品,骗得张某丁贷款7608元及2万元的消费贷款、陈某丙贷款6000元、蔡某某贷款7000元以及王某己、杨某乙、王某庚等10余人贷款共计153000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诈骗总金额为112万余元,所获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4枚,卡片25张;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交易记录、捷信个人贷款申请表和授权书、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申请贷款表、转账记录、还款记录、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当票、收条、转账记录、捷信公司付款明细、还款途径、微信支付****;
3.证人证言:段某某、巴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郭某甲、郑某乙、王某戊、张某丁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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