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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 *月 2*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小区**座**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被害人王某某低价购买二手车的事实,采取将在网络上下载的车牌号粤A****S二手宝来车轿车照片、车辆信息及价格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明****,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让王某某先交定金、提前结算车辆尾款的方式,诈骗王某某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先交定金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5000元;

2.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其亲属住院急需用钱,以提前结算车辆尾款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1000元;

3.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其亲属住院急需用钱,以提前结算车辆尾款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1000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合计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检察官助理:刘佳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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