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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州**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系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督民员,负责督导镇江地区**奶茶加盟店的便利条件,谎称女朋友开店需要借钱和自己能够帮助加盟店业主优惠年度管理费,骗取奶茶加盟店业主田某某人民币18000元,用于赌博、偿还自己赌债。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静

检察官助理  邵慧娟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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