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办事处**社区,系勉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勉县注册成立勉县**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胡某某在勉县**镇承包土地种植油牡丹失败后,于2016年5月在勉县**镇等地承包了土地继续种植油牡丹。2017年12月,胡某某到咸阳市礼泉县考察项目期间,认识了已退休的原咸阳市副市长王某甲及其司机王某乙,并和王某乙相互添加了微信。2017年、2018年,胡某某到杨凌高新开发区参加农高会,推销自己的油牡丹油、花茶期间,见到过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
2018年3月,为了提高自己油牡丹的种植加工技术及扩大产业影响,胡某某准备在勉县举办了一个油牡丹推介会,其对外宣称邀请了原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某某、省市县林业部门的领导,及周边市县的油牡丹种植户参会。胡某某打电话给王某乙,称自己2018年4月9日在勉县城区**大酒店组织一个规格很高的牡丹会议,国家林业部部长李某某要来参会,习近平也要来参加,让王某乙邀请王某甲也来参加。王某乙回复说老市长90多岁了,身体不好,自己代表其参加就行了。
王某乙随即找到朋友夏某某,称勉县的胡某某认识人多、关系深、办事能力强,现在邀请自己于2018年4月9日到勉县参加胡某某举办的一个牡丹推介会议,会议邀请了国家林业部部长李某某,习近平可能也要参加,让夏某某一同前往勉县结识一下胡某某。因夏某某于2012年在咸阳市泾阳县投资1100多万元,注册了泾阳**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营砖窑生产。公司的砖窑厂因环保不达标于2017年4月被咸阳新区空港管委会列入拆除范围,要求全部拆除。后空港管委会拆迁办与夏某某签订协议,同意给夏某某支付609万元的窑体拆迁补偿款,砖窑的厂房、机械设备、基建补偿问题待后另行协商处理。夏某某正在为如何提前领取补偿款和得到更高额的补偿款到处找关系,但一直没有结果。因此,夏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前往勉县,找胡某某给自己帮忙办事。
2018年4月2日上午,夏某某、王某乙驾车从咸阳来到勉县。胡某某和丈夫马某某驾车到勉县十天高速出口迎接,带夏某某、王某乙到勉县新铺镇及新街子镇朋友经营的油牡丹基地进行了参观。当晚,胡某某在勉县城区招待夏某某、王某乙吃饭,安排两人入住在勉县城区**大酒店。饭后,在**大酒店聊天期间,王某乙称夏某某在咸阳经营了个砖厂现在要拆迁,当地政府只给赔付800万元,夏某某嫌赔付太少,提出让胡某某出面帮忙,让给夏某某赔付快一点,赔付的钱多一些。夏某某也当场请胡某某帮忙,提出拆迁赔付款要及时,要求赔偿1500万元。胡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帮忙,谎称自己的表姐夫是习近平的秘书,办事能力强,自己也认识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还和胡和平在一起吃过饭,通过这些关系能够把夏某某的事情办好,但是办事需要花钱,自己先与领导电话联系一下,次日再给夏某某答复。
2018年4月3日上午,胡某某、马某某夫妇来到三国大酒店,胡某某对夏某某、王某乙说,自己已经和领导联系过了,最多一个月就能把夏某某的事情办好。同时,胡某某提出办事需要花80万元用于送礼。夏某某说自己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胡某某说那就50万元也行。夏某某与胡某某协商后表示,先支付给胡某某40万元用于送礼办事,事成后再给胡某某支付120万元的酬谢费。胡某某表示同意,并催促夏某某必须在2018年4月9日表姐夫来勉县参加油牡丹会议前打款。夏某某、王某乙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启程返回咸阳筹钱。
2018年4月4日上午,夏某某在咸阳市礼泉县一建设银行处电话联系胡某某,按照胡某某短信的信息,将40万元转入胡某某提供的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户名胡某某,账号62284529160********)。胡某某收到40万元后电话告诉夏某某,称自己现在就去西安找人给其办事,让夏某某在西安接自己。当日14时许,夏某某、王某乙驾车到西安高铁站迎接胡某某一行四人到西安**宾馆入住。随后,胡某某让夏某某驾车将自己送至西安朱雀门一个小区门口,夏某某在门口等候,胡某某进入该小区转一圈后返回车上,谎称已经把办事的钱送给领导了,夏某某就将胡某某送回宾馆。2018年4月7日,夏某某、王某乙来到勉县,准备参加油牡丹会议。
2018年4月9日,胡某某在勉县城区**大酒店举办了一场油牡丹推介会,会上胡某某邀请的“原国家林业部副部长李某某”在会议上作了讲座,省市县林业部门的领导,及周边市县的油牡丹种植户参会。夏某某、王某乙也参加了会议,但没有发现习近平及胡某某的表姐夫参会,觉得上了当。当日下午,夏某某电话质问胡某某怎么回事,胡某某短信回复“放心吧,你的事会给你办好的”。
事后,夏某某多次电话联系胡某某索要40万元现金,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直接拒接电话。胡某某所骗取的40万元现金,被其于2018年4月初先后从银行取出,将其中26万余元用于支付自己油牡丹基地的工人工资, 4万余元用于举办2018年4月9日的牡丹会议,剩余资金已被胡某某花费。2019年4月17日,夏某某到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华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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