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9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1********,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某虚构采购项目分红等事由,骗取黄某某(男,35岁,福建省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给其转款人民币22.2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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