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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6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洲**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居住在本市万江区的被告人胡某某在“陌陌”软件上认识在本市石碣镇工作的被害人叶某某,胡某某对叶某某谎称自己叫欧某某,且拥有豪宅与豪车。胡某某在取得叶某某的信任后,编造住院需要手术费、爷爷去世需要处理后事等理由多次在微信上向叶某某借钱。叶某某通过微信将款项转给胡某某。期间,胡某某又以编造的欧某某好友张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以欧某某酒驾被查需要钱疏通关系等理由向叶某某借钱。综上,胡某某共诈骗得叶某某约60000元。得手后,胡某某断绝与叶某某联系。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叶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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