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江西省大余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2016年3月份开始入职本区大石街“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业务员,与客户认识并且以**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与客户进行买卖液晶电视屏的交易。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胡某某因赌博等行为导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其后,被告人胡某某以买卖液晶电视屏交易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货物或者货款,后将骗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2018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本区大石街祥和路胜盛大厦**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向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余某某购买液晶屏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439200元的货物。其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货物转卖得款用于偿还赌博等行为产生的个人债务,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39200元。
2.同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为被害人乔某某居间购买液晶屏为由,骗取被害人货款216400元。
3.同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支付10万元定金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液晶屏为由,骗取被害人价值734720元的货物。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货物转卖,并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34720元。
4.同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假借与被害人吴某甲合伙出资做买卖液晶屏生意为由,骗取吴某甲人民币46万元。其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同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冷某某用于向**公司购买液晶屏的货款共人民币513000元。其后,被告人胡某某并未将货款上交**公司,也未向被害人冷某某发货。被告人胡某某将所骗取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同月10日、1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先后两次假借为被害人陈某某购买液晶屏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货款人民币共368770元。其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
7.同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支付1万元定金向赵某某购买液晶屏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为其提供担保,致使被害人吴某乙损失人民币202400元。被告人胡某某将所骗取的货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8.同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价值214560元的液晶屏,其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货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14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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