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合谋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线下交易的方式骗取不特定人员财物。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用“胡某某0520”的账号在“闲鱼”上发布了一条3200元出售一部白色iphone11手机的信息,同年3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跟被告人胡某某线上联系购买,被告人胡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互加微信线下交易,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使用的微信(微信号:su198********)转账了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胡某某得手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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