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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胡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以买房交契税、偿还房贷为由,先后三次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婚姻中介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并以买房交契税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偿还房贷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

3.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偿还房贷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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