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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37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幢**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马某某(另案处理)投资加入“**雅苑”诈骗组织,后于2016年下半年,单独招募人员,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在全国各地设立会所门店。该诈骗组织分工明确,由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网络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会所服务,吸引男性被害人点开网页宣传链接,并将被害人引流至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宣传提供男士私密会所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提供,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被害人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待被害人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接待人员接至会所门店,由接待人员、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向被害人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通过让被害人提前支付消费款、充值办会员卡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模特”为被害人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跳舞等,在被害人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模特”对被害人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客服人员也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使被害人到其他门店继续消费。客服人员、门店店长、门店接待人员、门店模特按比例提成获利。至案发,该组织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骗得江苏江阴的王富强等1万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亿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3月初加入该诈骗组织,在浙江省杭州市会所门店担任模特,其伙同该团伙其他人员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87000余元。其中已核实到被害人的部分共计人民币30000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景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得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赔人民币20000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景某某、楼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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