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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2605室,住保定市**城**小区***室。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为让刘某某归还欠款,在明知刘某某没有驾驶证和没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三人商量,由孙某某出首付款,以刘某某名义贷款购车,车到手后再将车辆抵押变卖挣钱。被告人胡某某和孙某某二人还约定,车辆抵押后,孙某某向刘某某收取车辆抵押款的20%的好处费,其中抵押款的15%归孙某某,另给胡某某车辆抵押款的5%作为好处费。三人商量好后,以刘某某的名义于2017年12月10日以汽车分期的方式,由孙某某出首付款1.1万元,以欺诈的方式骗取保定力宇商贸公司担保,从保定工商银行贷款8.9万元,在高碑店市泗庄镇双龙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大众朗逸汽车,车号为冀F*****。购车后第三日即由孙某某联系,刘某某将该车以4.9万元抵押变卖给开小贷公司的刘宇。后孙某某分得赃款1万9千元,刘某某分得赃款1.7万元,抵押卖车当天被告人胡某某到现场让刘某某归还欠款5千元及部分利息。2018年1月刘某某偿还贷款3千元后不再归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刘某某、孙某某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竞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购车合同为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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