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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小区,打工。2017年8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开具资信证明需要资金验资、需要资金周转倒账,一小时内即还款等为由,大肆诈骗他人钱款。

2019年4月20日17时40分许,胡某某在元氏县槐阳镇大街次磊通讯门市骗取次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18000元、8000元,后胡某某将26000元转移,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2019年5月14日,胡某某之父退还次某某12000元。

2019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元氏县槐阳镇昌盛街福轩烟酒茶行骗取刘某某支付宝转账18000元,后胡某某将18000元转移,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

2019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元氏县槐阳镇向阳街金正烟酒门市骗取赵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10000元、8000元,后胡某某将18000元转移,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2019年7月18日,胡某某归还赵某某500元,2019年8月26日,胡某某退还赵某某500元。

2019年6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元氏县恒山花园广惠超市骗取王某某支付宝转账2000元、10000元、5000元,后胡某某将17000元转移,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

2019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元氏县嘉惠街华硕电脑商行骗取高某某微信转账15000元、3000元,后胡某某将18000元转移,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F701骗取李某某手机银行转账30000元,后胡某某将30000元转移,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2019年9月2日,胡某某退还李某某5000元。

胡某某合计诈骗12.7万元,现已退还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新罪、旧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211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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