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许,被害人章某某因其女友周某某涉嫌经济犯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遂通过费某某、毛某某、吕某甲的介绍找到被告人胡某甲,让其帮忙找关系帮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甲虚构自己认识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绍兴市公安局副局长等事实骗取章某某等人信任。2018年12月8日左右,被害人章某某通过毛某某、吕某甲等人给被告人胡某甲现金5万元及香烟、茶叶若干,作为胡某甲 “捞人”的费用。被告人胡某甲前往绍兴市未找到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将5万元现金用于本人的还债及日常开支。随后,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其本人已无能力帮章某某活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继续向章某某等人作出短时间就能解决之类的虚假承诺,并以走关系、送领导等理由于2018年12月20日再次从章某某处拿走现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章某某的欠款已于次日归还毛某某。之后,被告人胡某甲仅电话联系多方打探,但未将款项用于送领导、走关系。后毛某某将该10万元通过胡某甲账户转还毛某某过程中,被胡某甲拿走3万元。经查,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被提起公诉,章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并于2020年4月3日依法被提起公诉。期间该二人均未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胡某甲至今未退还被害人章某某48万元活动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在押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2、视频监控;
3、证人费某某、吕某甲、毛某某、吕某丙、吕某丁、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莹盈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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