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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自己有20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通过陈某甲认识被害人钱某某,后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法人委托书等获取钱某某及钱某某合伙人李某某等人的信任,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钱某某、李某某等人10万元。后以甲方单位问题为由推脱钱某某方进场。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退还钱某某方1万元。至2019年4月份,胡某某失去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钱某某等人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施工合同、收据、汇款凭证、对私新线流水交易查询、收条、谅解书、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贺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胡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3*******;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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