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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江南街道**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因为难以归还他人欠款,遂产生行骗的想法,之后,其以不同的理由诈骗多人,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甲虚构其能够廉价购买到集资房的事实,并以购买集资房需要先交订金的名义,骗取马某甲购房订金35万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乙虚构可以帮马某乙介绍工作的事实,并以找工作需要给领导送钱,办理社保等名义,多次骗取马某乙钱财,共计8.12万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其能够廉价购买到集资房的事实,并以购买集资房需要先交订金的名义,骗取陈某某购房订金8万元。

4.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可以帮其找人做法事的事实,并以做法事需要包红包的名义,多次从陈某某处骗取红包钱总计80余万元。

5.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贷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5万元,后又虚构以帮助陈某某做投资的名义,拒不归还该笔钱款直至案发。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诈骗数额146万余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收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明细、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胡某某名下银行财产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4.证人袁某某、邓某某、李某某 、叶某某、汤某某 、顾某某、俞某某 、郑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马某乙、马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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