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黄某甲自2010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后育有一女,二人于2014年租赁本区长轩岭街新建街39号经营**店,并在上述地点共同生活多年。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黄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龚某某在湖北省汉川市登记结婚,并于同年2月21日与其在湖北省汉川市购置房产并进行装修。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在汉口买房、新建冷库、汉口房屋装修、批发水果等事实,隐瞒其与龚某某已登记结婚的真相,利用其与黄某甲在本区长轩岭街道长期共同生活、多年经营**店的事实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大肆在长轩岭街以借款、赊购商品的形式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58826元,后于同年8月18日离开长轩岭街至汉川,开始与龚某某共同生活,同时将其骗取的家具、电器、烟酒等物品运至其位于汉川的房屋使用,并将受害人微信拉黑、更换手机号码后失联。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在汉口买房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喻某甲人民币30000元;
同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批发水果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喻某乙人民币5000元;
同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购买冷库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
同年6月23日、8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虚构购买冷库、批发水果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共计骗取黄某乙现金人民币48000元;
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在汉口买房装修需要家具的事实,以赊欠家具的方式骗得吕某某价值人民币6850元的床、柜子等家具;
同年7月5日、7月6日、7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在汉口买房装修需要家具的事实,以赊欠家具的方式分三次骗得廖某某价值人民币13300元的床、梳妆台等家具;
同年7月13日、8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虚构购买冷库、批发水果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韩某某人民币45000元;
同年8月2日、8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在汉口买房装修需要电器的事实,以赊欠家用电器的方式骗得熊某某价值人民币42180元的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器;8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又虚构了批发水果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熊某某人民币3600元;
同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购买冷库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其兄弟请客摆酒席需要烟酒的事实,以赊欠烟酒的方式骗得夏某某价值人民币31582元的烟酒、饮料等物品;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黄陂水塔某单位需购买米、油等物品的事实,以赊欠米油的方式骗得张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2274元人民币的米、油等物品;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买油送人的事实,以赊欠油的方式骗得王某甲共计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菜油;
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批发水果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陈某某人民币900元;
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批发水果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上述床四张(三张白色、一张棕色,各有两个床头柜)、床垫一个、席梦思一个、梳妆台一个(白色)、书桌一个(棕色)、电脑椅三个、洗衣机一台、保险柜一个、茶几两个、沙发两套、长虹电视两个、电视柜两个、风扇4台、简氏砂锅一个、脱水桶一个、冰箱三台、白云边12年白酒10箱零5瓶、白云边15年白酒3箱零4瓶、大理石餐桌一个、餐桌椅子六个、水吧台一个、格力慕斯柜式空调一个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销售单、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单、银行对私账户对账单、协议书、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甲、喻某乙、李某甲、黄某乙、吕某某、廖某某、韩某某、熊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7.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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