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园**栋**房。2009年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12月因犯贪污罪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交办,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交办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协助他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减轻处罚。受害人高某某想通过关系将其兄高某某从牢中解救出来,2019年08月28日,高某某从朋友方某某处获取胡某甲的手机号码,随即与胡某甲联系。在联系过程中,胡某甲取得了高某某的信任,并指示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三十万元人民币转入侄儿胡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1400******** ),转账到达指定账户后,胡某乙按照胡某甲旨意,将三十万现金打入胡某甲个人的账户,用于胡某甲个人开支以及抵扣胡某甲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辩认笔录等有关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材料;3.证人方某某、李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2017年12月犯贪污罪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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