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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87********,汉族,本科文化,湖南**有限公司员工、新**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期**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5日、7月20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5日、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湖南**有限公司风控员,同时在新**公司负责帮客户还贷、垫资等业务。2019年初以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垫资项目、隐瞒垫资款已经回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盛某某、沙某某、潘某某垫资款共计1897760元,用于陌陌聊天打赏、网络游戏、网络赌博及个人开支等。其中,骗取被害人盛某某225000元、潘某100000元、沙某某450000元、李某某180000元、彭某131500元、谭某燕110016元、张某211044元、易某227200元、杨某263000元。

2019年12月3日、1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7日,其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沙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田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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