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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8********,汉族,大专文化,常**餐厅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路**街**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因沉迷网络赌博,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号**栋**房家中,使用手机在“百度贴吧”发布虚假消息,谎称有口罩出售,诱骗被害人加入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照片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最终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达成“交易”,以收取口罩定金、货款为由骗取钱财。胡某某以该种方式共骗取钟成熙、刘权辉、尹睿智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98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欠款。

2020年2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冠筠电竞酒店2605房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胡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钟成熙等3名被害人的损失。各被害人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权辉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胡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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