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天津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害人林某某因被告人胡某某经常到其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围**巷**号**商行买东西而互相认识,并知道胡某某是干提供石粉给建筑公司或工地的工作。2019年5月10日,胡某某到**商行对林某某谎称**公司的工地需要提供2400方的石粉量,但因资金不足,问林某某要不要合伙入股10万元,出货后即可回报收益本金的30%,等工程结算石粉金额就将本金和收益一次性支付林某某,林某某当即同意入股,并于2019年5月11日至13日期间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给胡某某。同年5月18日之后,林某某微信询问胡某某何时返还收益和本金,但胡某某没有回应,不听语音电话。同年7月19日后林某某因无法联系胡某某要回收益和本金,以诈骗罪到斗门区公安分局报案。

2019年6月份至8月份,胡某某一直隐匿天津市,后于同年9月1日凌晨2时许在天津市“鑫源潮”洗浴中心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向阳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11日,胡某某家属已全额退回林某某赃款人民币10万元,并获得林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洁萍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