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无业,住三亚市**镇**街**号。2012年8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蔡红庆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胡某某到文昌市动车站候车室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足球竞彩,谎称先打彩票后付款,取得销售人员信任后,胡某某购买了6120元的彩票,随后胡某某知道所购买的彩票未中奖,便谎称肚子不舒服要上厕所为由,换上提前准备逃跑的女性衣物,乔装成女性逃离文昌市火车站。案发后,胡某某向文昌市火车站候车室体育彩票销售点归还人民币6120元,取得该售票点工作人员谅解。
2020年8月19日,胡某某到白沙县牙叉镇**路**商行购买足球竞彩彩票,使用一张已透支的信用卡谎称能支付购买的彩票费用,取得李某某信任后,购买了人民币29392元足球竞彩彩票,期间谎称其中奖了,再次取得李某某信任后,购买了人民币19000元足球竞彩彩票,胡某某便在李某某商行看足球竞赛直播,22时许足球竞赛结束,胡某某兑奖发现所购足球竞彩彩票均未中奖,无法支付购买彩票的费用,便让李某某向白沙县公安局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竞彩彩票票据、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电子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5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麦文忠
书 记 员:麦光位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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