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3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无实际经营能力及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购销粘土、膨润土等矿土为名,或诱骗卖家销售矿土给其,得货后转手贩卖获利,再以逃匿、推诿等方式不支付货款,或诱骗买家出资购买其虚构的货物,得款后再以逃匿、推诿等方式不给付货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购买白沙土,诱骗被害人吴某甲运输白沙土至晋江市**村泰山陶瓷厂和鸿星陶瓷厂,后非法占有被害人吴某甲的白沙土(无法估价)。
2.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购买瓷泥土,诱骗被害人李某某运输55.88吨瓷泥土至晋江市**镇深圳村龙达陶瓷有限公司,再谎称已付款,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某的瓷泥土。经鉴定,瓷泥土价值共计人民币6426元(以下币种同)。
3.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贩卖白土,诱骗被害人吴某乙银行转账10000元,经追讨后推诿还款。
4.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贩卖粘土,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支付2000元,后因害怕被害人张某某报案而退还2000元。
5.2019年5月9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购买膨润土并预付7000元,诱骗被害人赖某某运输30吨膨润土至晋江市**镇中荣陶瓷厂及微信转账1150元,后非法占有被害人赖某某的膨润土。经鉴定,膨润土价值共计5850元。
2019年6月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广场兴业银行营业厅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过磅单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赖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李某某、吴某甲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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