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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在南阳市社旗县投资蔬菜塑料大棚工程、协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2000元。

2、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在南阳市社旗县投资蔬菜塑料大棚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30000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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