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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单元**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武隆县等地虚构其系安徽、黑龙江等地驾校的股东,能够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卢某甲、卢某乙等五名被害人办证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虚构朋友的传祺牌城市越野车低价出售给罗某某的事实骗取其人民币5800元;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甲2000元、罗某某1800元。作案数额共计51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胡某某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卢某甲办证款人民币4000元;虚构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4月28日,胡某某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谯某某办证款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5月16日、17日,胡某某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乙支付的本人及其朋友办证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胡某某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支付的本人及其朋友办证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虚构其朋友的传祺牌城市越野车低价出售给罗某某的事实,骗取其预付购车款人民币5800元;虚构其女朋友生病住院借款的事实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800元。

5.2019年7月28日、同年8月6日,胡某某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某支付的本人及其朋友办证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收条、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谯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

6.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租房候审,联系电话1818309****。

2.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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