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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村**组**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街**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腾讯QQ成为QQ“好友”。2013年2月至2017年9月,胡某某化名“吴雨霏”自称单身,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等重要信息骗得陈某某的爱慕,与陈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语音的方式“网恋”。期间,胡某某以陈某某的女朋友的身份,不断以家人去世、自己生病的理由,骗取陈某某向自己汇钱。陈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合川区等地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胡某某人民币61000余元。2017年9月二人断绝联系,陈某某发现自己被骗。

2020年10月3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将胡某某抓获。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1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结婚证复印件、指认涉案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6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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