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5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03年因盗窃被商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04年11月26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商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7个月,同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虚构的身份和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汪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人民币共计38.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叫“张军”,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并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由,以借的名义先后骗取汪某甲人民币现金2万元。
2、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叫“张军”,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并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由,以借的名义先后骗取徐某某人民币现金25.9万元。
3、2016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叫“张军”,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并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由,以借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
4、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鹏”,到商南县秀水建材市场宋某某开的**窗帘店以自己妻子得了乳腺癌在西安唐都医院看病为由,以借的名义骗取宋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复印件、徐某某手写记账等书证;证人冀某甲、冀某乙、王某某、周某某、汪某乙等证言;被害人汪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陈述;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汪某甲、徐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同年8月继续实施诈骗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李雨浓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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