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9********,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商,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需要打点关系索要工程款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附近工商银行ATM机向胡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胡某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并未实际用于索要工程款。后2016年至2018年间陈某某多次向胡某某索要上述钱款,胡某某多次推脱并与陈某某失去联系。
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报案,胡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街道**村**栋**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由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历史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电子回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海涛
书记员:何 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5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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