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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XXXXXX23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胡XX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黄XX、邹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胡XX以能帮助被害人黄XX办理养猪场补贴、一百万国家无息贷款和大额信用卡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XX人民币139700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胡XX以能帮助被害人邹XX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邹XX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封丘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黄XX给胡XX的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记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X、胡XX、孙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XX、邹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王德彬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1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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