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XXXXXX23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胡XX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黄XX、邹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胡XX以能帮助被害人黄XX办理养猪场补贴、一百万国家无息贷款和大额信用卡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XX人民币139700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胡XX以能帮助被害人邹XX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邹XX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封丘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黄XX给胡XX的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记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X、胡XX、孙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XX、邹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王德彬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1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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