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4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手机YY跟游戏公会的人聊天时称欲购买一部三星手机,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手机YY听闻后便起贪念。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认识三星厂家工作的朋友,能以8000元人民币购买到该款手机。谈妥价格后,其便再通过另一个微信冒充虚构的三星厂家工作的朋友,于2020年3月19日、20日以交定金和发货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转账,于是被害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家中通过支付宝先后分两次转账一共8000元人民币至被告人胡某某支付宝账户。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转账后将钱花销掉。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饭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柳帆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