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林某某因承包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劳务需要开发票,经朋友黄某某介绍认识了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胡某某,胡某某答应帮林某某开具发票。被告人胡某某与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并收取了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00万元,扣除3万元开票手续费后,其余97万返还给林某某,并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林某某。2017年11月,林某某发现该发票系假发票,就联系胡某某退款。2017年12月8日上午,林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在黄某某的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荣宝龙钢材电子市场商务大厦***房)见面,胡某某称需要林某某将97万退回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平账以后才能退还手续费。当日11时许,应胡某某要求,林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卢支行转账97万元到胡某某的账户,在等待资金到账期间,胡某某提议先吃饭,并借口上厕所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银行回单、紧急冻结凭证、钢铁购销合同、工商登记材料、发票查询单等;
2. 证人证言:证言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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