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利用口罩紧缺的现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医用口罩出售的消息,骗取他人财物。
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钟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取得联系,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购买一批一次性医用口罩,经协商每只口罩的单价为人民币3.6元。当日,钟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向被告人胡某某微信转账14330元,用于购买口罩。被告人胡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即在微信上拉黑钟某某,致使钟某某再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胡某某。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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