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组,2019年10月25日因诈骗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29日被榆树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月3日,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从被害人赵某某手中抵押借款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向胡某某多次索要钱款后,胡某某失联,钱款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冯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助理检察官:徐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