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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经营汕头市龙湖区**汽车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期间,从事协助客户向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汽车贷款手续等业务。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经营不善,萌发贪念,在“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未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其会为被害人向上述两家公司申请办理提前还贷、解除按揭手续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蓝某某、林某某、郑某某、李某甲、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纪某某将提前还款款项转至**公司账户,得手后,将被害人的资金用于购买挖掘比特币机器,导致亏空殆尽。事后,被告人胡某某或向被害人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融资款项结清证明”等文件或虚构还款平台出现问题,采取划款替被害人支付月贷拖延等手段,使被害人误认为已还清贷款。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7263.16元,具体如下:

1.被害人蓝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奥德赛汽车。2017年7月26日,被害人蓝某某欲将该车转卖给吴某某,并约定由吴某某一次性付清剩余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蓝某某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80785.84元,后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融资款项结清证明”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蓝某某归还后续5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18240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2.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大众尚酷汽车。同年8月16日,被害人林某某欲提前结清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47500.33元,后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融资款项结清证明”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林某某归还后续5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20835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3.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一辆大众高尔夫汽车。同年9月26日,被害人郑某某欲提前结清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45778.1元,后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郑某某归还后续5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11110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4.被害人李某甲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购买一辆日产骊威轿车。同年11月24日,被害人李某甲欲提前结清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18778.42元,后通过划款替被害人李某甲归还后续2个月的贷款共计人民币3617.12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5.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传祺小汽车。同年12月1日,被害人马某某欲将该车转卖给潮阳区**名车行,并约定由该车行将部分车款用于一次性付清剩余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27360.29元,后提供伪造的“车辆融资租赁提前留购申请书”、“机动车登记证”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马某某归还后续2个月的贷款共计人民币5526.2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6.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途观汽车。同年12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欲提前结清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102810元,后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陈某某归还后续1个月的贷款人民币4436.78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7.被害人李某乙通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途观汽车。同月8日,被害人李某乙欲提前结清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30000元,后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李某乙归还后续1个月的贷款人民币5040.86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8.被害人纪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长安牌轿车。同月20日,被害人纪某某欲提前结清车贷,被告人胡某某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纪某某的提前结清贷款款项人民币24445元,后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并通过划款替被害人纪某某归还后续1个月的贷款人民币1388.86元,以欺骗被害人贷款已结清。

诈骗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关闭手机及公司后逃匿。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函、特许零售商零售合作协议、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被害人车贷资料、汕头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资料、车辆融资租赁提前留购申请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款项结清证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电子回单、银行现金交款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记录证明;

2.证人谢某某、夏某某证言及辨认; 

3.被害人马某某、李某甲、纪某某、蓝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相关图片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方舒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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