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沭阳县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闫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一亩田”APP上发布虚假信息,以销售玉米粒收取买家定金不发货的形式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632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以销售玉米粒收取定金形式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07元;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以销售玉米粒收取定金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以销售玉米粒收取定金形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800元;
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以销售玉米粒收取定金形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25元;
5.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以销售玉米粒收取定金形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500元;
6.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以销售玉米粒收取定金形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飞林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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