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号,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1日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迎男、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从其工作的郑州**酒店辞职后,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产生了冒充人民警察的想法,便在网上下载一些警察执行公务的视频和照片,发到其微信朋友圈内说其本人在执行公务,向周围朋友炫耀其警察身份。为更好的伪装其假警察身份,被告人胡某某还通过拼多多网店提供的信息,与一个微信号为A15629******(昵称为****)的人加为微信好友,并从该人处购买了一个警帽、一套夏装警服、两件警用春秋上衣、一副手铐、一根警棍、一个警报器、一个其系郑州市公安局民警的假工作证等警用物品,并将警报器、购买的警用爆闪等物品安装在其驾驶的白色豫A5****吉利帝豪轿车上使用。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女友李某某在郑州市同居生活时,被告人胡某某的朋友河南省尉氏县人李某甲到郑州过生日,被告人胡某某平时称被害人李某甲为姐姐,被害人李某甲邀请被告人胡某某参加其生日宴时,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谎称其考到了郑州市公安局,现在该局刑警队工作,被害人李某甲信以为真,被告人胡某某就利用其假警察身份开始追求被害人李某甲,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为了让被害人李某甲更加相信其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财,被告人胡某某又将其另外注册的两个微信号推荐给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害人李某甲谎称一个是其徒弟胡某甲的微信,一个是其队长老郭的微信,被告人胡某某一人扮演三个角色,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7月6日,以给被害人李某甲买房、买车和自己出车祸等多种理由,向被害人李某甲借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被告人胡某某事先准备好的账户转账共计69592.21元。其中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三个微信号内多次转账共计30842.21元,向被告人胡某某的同村村民胡某甲支付宝内转账三次共计10900元,向胡某某提供的其朋友孙某某的郑州市二七区**生活超市收款码上转账12000元,向被告人胡某某的小胡烟酒店、单身小胡哥支付宝上多次转账共计15850元。

2020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装有警灯、警报器、爆闪的豫A5****吉利帝豪轿车从郑州回封丘县老家,顺着幸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阳县陡门乡徐庄村段时,被驾驶警车由东向西巡逻的原阳县公安局陡门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辆被逼停后,被告人胡某某手持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仍冒充郑州市公安局民警欲逃避检查,被原阳县公安局陡门派出所民警识破后抓获,并从其车上查获警帽、警服、警棍、手铐等警用物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帽、警服、警棍、手铐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宾馆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材料3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微信、支付宝交易光盘各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