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汉族,初中毕业,国网**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陈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微信昵称为“驼驼鱼”的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上半年开始,胡某某以微信昵称“开心就好”与王某某聊天。期间,胡某某谎称系名叫“胡艳萍”的单身女性,以介绍对象为名让王某某添加了其冒充的“娟”的微信。被害人王某某为与“娟”处对象,多次在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冒充的媒人“胡艳萍”及“娟”发微信红包,且胡某某以生病、购物、吃饭等借口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钱款。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胡某某冒充媒人“胡艳萍”的哥哥“胡向阳”,与王某某见面,并以微信“无家可归老男孩”添加被害人王某某。
后被告人胡某某又以“胡艳萍”的名义和王某某处对象,且以家人生病去世、调动工作、买房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份,胡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45170.67元,并将上述钱款挥霍。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复印件、长垣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国网**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胡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诈骗残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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