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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浪水镇长寿村下长队 34-1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刘某甲并互相添加微信,自称在深圳市福田区青海大厦里的一家公司做管理,未婚且在罗湖区东门附近有房。4月8日胡某某与刘某甲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益田假日广场见面吃饭并在汉永酒店开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继续交往,4月10日开始,胡某某先编造称有一个朋友在龙岗装修铺面需要资金向刘某甲借钱帮助朋友,后又编造称有一个朋友出了车祸需要去探望向刘某甲借钱帮助朋友,刘某甲于4月10日至5月23日期间分14笔将人民币55249元转账给胡某某。5月24日,胡某某以其微信经常被人登录,要注销此微信为由,诱骗刘某甲将其微信删除,5月26日,刘某甲通过之前保留的微信截图将胡某某微信加回来,胡某某继续诱骗刘某甲删掉其微信,刘某甲删除胡某某微信后再试图添加胡某某微信时被胡某某拉黑,刘某甲再无法联系上胡某某遂于2020年7月9日报警。2020年7月9日21时许,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福和路西三巷35号楼下抓获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将钱已退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菲菲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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