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批准刑拘,2019年8月20日被执行刑拘,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程某某与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化妆品公司为幌子,在陕西宝鸡、江西南昌等地发展诈骗组织成员。公司成员主要通过手机QQ、微信等途径,以假冒的女性身份与不特定的人员进行网络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财物,公司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网上大领导、核心大领导、老总等级别,后该诈骗团伙被查获。经查,程某某为公司核心大领导,负责管理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已判决)等网上大领导。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网上大领导,负责管理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熊某某(均已判决)等人。
被告人胡某某名下业务员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黎某某、杨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期间,杨某甲、黎某某假冒“张兰”的女性身份信息与被害人罗某某在QQ上聊天交友,在取得罗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要到广州找罗某某,后以自己没有路费等为借口,向罗某某骗取钱财人民币500元。
2、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杨某甲、黎某某假冒“张蓉”的女性身份信息与被害人陈某甲在QQ上聊天交友,在取得陈某甲的信任后,谎称要到郑州找陈某甲,然后以自己没有路费、生病没有医药费、摔坏别人的手机要赔偿等为借口,多次向陈某甲骗取钱财。经统计,陈某甲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800元。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冒用“张蓉”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何某某在QQ上聊天交友,在取得何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没有路费、生病没有医药费等为借口,多次向何某某骗取钱财。经统计,何某某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250元。
(二)杨某丙的犯罪事实
1、2017年9月份,杨某丙假冒“赵云娇”的女性身份信息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微信上聊天交友,在通过微信聊天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没有路费、生病没钱看病等为借口,多次向王某某骗取钱财。经统计,王某某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63.14元。
2、2017年6月,杨某丙假冒“赵云娇”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张某某,后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没有路费、生病没钱看病等为借口,多次向张某某骗取钱财。经统计,张某某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42元。
(三)陈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陈某乙假冒“张才衣”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被害人冯某某,在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冯某某信任后,陈某乙谎称要到陕西找冯某某,后以缺路费、生病缺医药费等借口,多次向冯某某骗取钱财。经统计,冯某某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元。
(四)熊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份,熊某某假冒“赵云娇”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微信上聊天交友,在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多次骗取刘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72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程某某、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熊某某、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通过QQ、微信以假意交友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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