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居住地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5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乙于2018 年8 月11 日在汉川市汉海国际广场成立湖北君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由胡某乙提供作案用的电脑、手机、微信号、受害人某某某、骗术剧本等作案工具,胡某乙雇请尹某某、刘某甲、、陈某某、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某、胡某丙、王某乙、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上班,并指使以上人员使用作案电脑上的拨号软件冒充中汇电子支付的客服,以办理高额银行信用卡送POS机需要缴纳押金为由对网上不特定的受害人逐一拨打电话,为了让受害人相信,要求受害人先通过微信转帐,之后要求所有人将作案微信骗取的钱全部转到微信号为***的微信。后通过德邦物流公司快递员杜某将所谓的POS 机发往受害人指定的位置,并通过德邦物流公司代收余款,后由德邦物流公司将余款分别转入卡号为62122632020******** 的工商银行账户和卡号为62170028700******** 的建设银行账户。当受害人再要求办理信用卡或者办理的信用卡不是之前承诺的额度时,胡某乙要求公司的人不予理睬。自2017 年8 月11 日该公司成立以来,德邦物流公司转入胡某乙卡号为62122632020******** 工商银行账户和卡号为62170028700******** 的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为722727 元和539316元,作案微信号b******收入1520000.1 元,被告人胡某乙等人通过冒充中汇支付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免费送POS机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总共2783160.1 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 2018 年 4 月 7 日加入湖北君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任客服,其加入该公司后,个人诈骗金额 34412 元,个人违法所得 12000 元,其上班以来,公司共诈骗 150377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某某某、情况说明、转账截图、交易流水、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3.证人胡某乙、尹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张某乙、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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